安徽出台“负面清单”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11月2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为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该厅制定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建设单位如存在清单所列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印发《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均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条款,各地在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要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清单具体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引以为戒,防微杜渐,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负面清单》分为违反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造价、住宅工程不履行保修责任等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迫使工程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政府投资工程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住宅工程未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未按要求组织业主开放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等行为。
省住建厅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方面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和责任追究。
在检查、巡查、抽查中,要对照《负面清单》,将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列为重要检查内容。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建设单位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此外,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记者 吴奇)